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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

     

     关于城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交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电[2006]63号)精神,对由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运营成本的,经批准,可在运价外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是对出租车经营者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营运成本增加的一种经济补偿,是运价的一部分,是政府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是应对燃油市场价格波动、缓解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营运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二、是否需要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油市场价格变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确需开征的地方,由价格主管部门就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方式、标准和执行时间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运价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价格政策和对出租车乱收费的行为。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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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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