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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

     

      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06]144号)和《全省电力价格重点检查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此次检查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检查对象、重点和时段

      检查对象、重点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检[2006]724号)要求执行。检查时段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二、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06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三、组织方式

      依据《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计价检[2004]453号),本次电力价格重点检查实施属地管辖,采取本级检查、上级督查的方式进行。本级检查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上级督查采取随机选点、临时确定的方式进行。督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程序、检查纪律、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等。

      本次检查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电话025-84662128、025-84662129。检查结案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通过OA12358网将总结材料(附典型案例)报市分局。

      附件:《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06]144号)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检[2006]144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06]724号)转发给你们。此次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望各地做好重点检查前的调研准备王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检[2006]7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发电集团公司:  

      近两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和电价改革政策,深入开展电价检查,大力整顿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价行为,在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或电力企业仍然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出台电价政策、擅自提高销售电价、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价政策等行为。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电力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电力调控措施和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确定部分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进行重点督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组成工作组进行督导。

      为加大检查力度,直接掌握检查情况,推动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成若干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区、市)对有关电力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名单另定)。

      (二)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全国电价重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检查的范围为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包括多经、集体)、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它涉及电力价格和收费机构等,2005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连续发生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往前追溯)。

      (三)检查的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检查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价格违法行为、省级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和其它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各地检查重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明确的检查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自行安排确定。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电网企业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价格政策,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提前或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以及以各种名目和手段,压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

      2、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未严格执行国家分类目录电价,擅自扩大商业电价范围,多计高价电量,少计低价电量,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

      3、发电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以及自定收费标准向用户收费等行为;

      4、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电价政策,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

      5、农村各类用电价格不按规定价格执行,不按实际用电量向农民收费,以及价外收费;

      6、农业排灌、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7、对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执行;   

      8、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劳务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9、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政策,对力率电费实行只罚不奖;

      10、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定标准收费;

      11、在农网、城网改造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规定,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以义务工、分摊伙食等方式变相收费;

      12、将主营办电业务转交给附属的企业,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等;

      13、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14、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15、其它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二、强化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机制

      (一)检查要为完善电价政策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反馈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电力价格管理政策意见,保证电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检查要为减轻群众负担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落实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电价,以及农村农民生产用电、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坚决查处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检查要为推动企业制度建设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服务寓于监督检查之中。要通过加强对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探索电价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电力企业建章立制,推进电力企业价格诚信、电价公示、企业物价员制度建设,形成电力价费内部约束机制,促使企业内部管理上台阶。

       三、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

      (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电价检查,规范电价行为的重要性。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国家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检查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以往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的单位,要重点复查,对问题未纠正的要加大力度进行彻底纠正和处理,切实抓出成效。

      (三)广泛宣传发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在检查中,各地要适应新形势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提高监督检查的组织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公告检查信息,公布12358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扩大社会影响,加强社会监督,共同搞好电价检查工作。

      (四)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处理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目前电力价格违法手段较为隐蔽的特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对检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一经核实,要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除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消费者外,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要坚决收缴并进行罚款处理,要选择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五)加强情况反馈,认真做好电价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搞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电价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电价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06年7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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